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分级、相应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级事故标准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务院协调处置;达到Ⅱ级事故标准由世界杯怎么下赌注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经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事故由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省人民政府、省食药安委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食药安办、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 由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涉事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邀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参会媒体记者、指定涉事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协调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事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县(区)民宗局清真食品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及监管,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城管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发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养殖、屠宰环节的有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和报告;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卫计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食药安办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与省外交流和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后,由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省、区通报的有关我省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或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3报告内容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及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市食药安办在接到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食药安办。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3.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事故评估 4.4.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应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县(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 Ⅳ级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Ⅳ级应急处置工作。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处置。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食药安办应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发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计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发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 7.2演习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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